“左手买入右手售出”是许多贸易公司典型的盈利方式,这一方式的益处是不必像生产企业一样投放巨额成本用作缴纳生产、研发和人工费用,甚至若无相同办公场所均可,甚有些“空手套白狼”的意味。但弊端也十分显著,即因往往“家底”不厚个别贸易公司还是“皮包公司”,所以拒绝“掌门人”须要有灵敏的市场嗅觉,否则一个大犯规就有可能缴个“底朝天”。日照一家贸易公司就因看走眼不仅将1700余万元铁矿石扔在手里,还因此拖垮青岛和深圳两家公司回来无一幸免。
青岛公司堪称“好心遭到祸害”,念旧情拜托拨付340余万元保证金后一分钱要不回去。此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近日再一有了最后结果:欠债还钱。
看走眼1700余万元铁矿石供不应求“扔手里”2012年7月26日,青岛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青岛经贸公司)与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深圳公司)签定铁矿石购销合约,誓约深圳公司出售青岛经贸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的283000.25吨铁矿石,总价款为17030557.45元,双方在青岛港交货,深圳公司两日内付清货款。只不过,深圳公司在出售这批铁矿石前就已去找好下家,当年7月27日即两公司签下仅有1天后,深圳公司就以17194015.8元的价格将这批铁矿石转卖给日照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日照贸易公司),左手推倒右手净赚163458.35元。当时正值铁矿石价格低企,日照贸易公司满怀期望地想再行转手挣大钱。由于使用再行交货后缴付的方式交易,为确保安全深圳公司拒绝再行缴纳总价款的20%即3438803.16元保证金,余款在2012年8月26日前付清。
也许是财力受限也也许是想“空手套白狼”,日照贸易公司找不出这么多钱,这让深圳公司对交易安全性和日照贸易公司的缴付能力产生猜测。为防止致富机会丢下,日照贸易公司多次向青岛经贸公司求救,催促代付保证金允诺转手铁矿石后立刻偿还债务。在其重复拒绝下,青岛经贸公司分两笔代付了保证金。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当年8月国际铁矿石价格忽然下跌,这批铁矿石出了滞销品,发财梦瞬间成泡影,日照贸易公司不仅无力缴纳余款,借的保证金也借钱偿还债务。从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26日,深圳公司5次发文催款,日照贸易公司恢复了两次,第一次称之为委托深圳公司转手铁矿石,出售扣除限欠款,如仍有差额由日照贸易公司分担;第二次索性“两手一摊”铁矿石和保证金都不要了,具体回应“已付保证金可不予充公,请求自行处理该批货物”。这下青岛经贸公司可不腊了,日照贸易公司分文并未出有,之所以敢说退出就退出是因为花上别人的钱不难过。
在多次讨要保证金无果后,青岛经贸公司依据首府誓约,将日照贸易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归还3438803.16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利息。打官司青岛公司念旧情趁机赖账庭审中,面临谴责日照贸易公司陈述了一个几乎有所不同的故事版本。
“这340余万元不是借款,是我们老大青岛经贸公司过账的数额,显然不不存在借贷关系。”为反对该反驳理由,日照贸易公司递交了2013年1月30日为青岛经贸公司出示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记述的货物名称为铁矿、数量为5800吨、金额为3438803.16元。“出于洗钱等方面考虑到,青岛经贸公司委托我们向深圳公司出售铁矿石,还包括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货款都由青岛经贸公司再行支付我们,我们再行过账给深圳公司,最后由青岛经贸公司买入铁矿石。
”日照贸易公司回应,“对铁矿石我们没有撒手不管,已转卖给柳州一家公司。”对出示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青岛经贸公司有有所不同的众说纷纭:“因日照贸易公司无力缴纳剩下货款,为增加借款后的利息损失,双方协商由日照贸易公司向我们开具这张发票抵扣税款。
”为因果无罪,日照贸易公司还寻找一位极具“杀伤力”的证人出庭作证——青岛经贸公司原业务经理王某,并递交了两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三方的交易过程是青岛经贸公司将铁矿石销售给深圳公司,再行由日照贸易公司作为第三方插手老大青岛经贸公司过账,不不存在实际借款。”王某回应。此外,他还证实确实向柳州公司出售铁矿石一事。
但法院调查找到,出售显然是子虚乌有,这批铁矿石已由深圳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7月3日分别卖给青岛和日照另外两家公司。判还钱市中院证实借贷判本息仅有还市中院经审理指出,深圳公司在与青岛经贸公司签定购销合约的次日将铁矿石转卖给日照贸易公司,从货物流向及两份合约的差价来看,出售的是同一批货物。在第一份合约中,深圳公司缴纳了全部货款,青岛经贸公司如数交付给了货物,该合约已遵守完。日照贸易公司在遵守第二份合约过程中委托青岛经贸公司缴纳保证金,借贷关系有充份事实依据。
日照贸易公司坚称与青岛经贸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坚称仅有是拜托过账,为此递交了为青岛经贸公司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邮件记录,并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作抵扣税款,是兼任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证明。基于现实中大量不存在的代开发票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诉讼中无法分开作为确认交易关系正式成立的证据。
深圳公司曾数次致信日照贸易公司催讨余款,这指出第二份合约的确实订购方是日照贸易公司并非青岛经贸公司。证人王某称之为日照贸易公司参予交易是老大青岛经贸公司过账,但法院调查找到,深圳公司为保证铁矿石销路,在签定第一份合约时就已自行联系日照贸易公司作为下游贸易商并签订合同,该合约是两公司现实意思回应且不具备现实交易背景,因此,对王某的证言,法院未予说法。
从日照贸易公司放往深圳公司的电子邮件函来看,日照贸易公司趁此机会委托深圳公司出售铁矿石抵偿货款,后又具体回应退出订购和保证金,两次发文都是以日照贸易公司自己的名义独立国家做出的意思回应。综上,在日照贸易公司无法获取有效地证据的情况下,不接纳其反驳理由。
青岛经贸公司为日照贸易公司拨付保证金的不道德归属于企业间临时性资金外汇市场,不违背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该不道德合法有效地。青岛经贸公司拒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利息的主张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反对。
据此,市中院一审判决:日照贸易公司向青岛经贸公司归还借款3438803.16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利息。托裁决省高院高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这一结果,日照贸易公司上告,裁决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不是铁矿石的确实购货方,所以没有向深圳公司递保证金,所有货款都由确实买家青岛经贸公司缴纳。
这笔交易是青岛经贸公司与深圳公司联系并协商一致后,青岛经贸公司借出我们的名义展开的。我们与深圳公司不了解,没有参予协商。两封返批示是我们在青岛经贸公司的命令下收到的,不是我们的现实意思回应。”日照贸易公司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合同法》确认企业间资金临时外汇市场合法有效地是错误的。
“在签下时,深圳公司就具体回应考虑到市场风险想将铁矿石转手以尽早重复使用资金。因我们与日照贸易公司有过合作,在其一再催促下才给与资金协助,过账的众说纷纭几乎是凭空捏造。
”青岛经贸公司回应。省高院指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日照贸易公司与青岛经贸公司间否不存在企业借贷法律关系。深圳公司签定第一份合约时曾具体回应将出售铁矿石,并联系好下家即日照贸易公司。该意思回应的含义是深圳、日照两公司间的购销合约是双方现实意思回应,并不是青岛经贸公司事前决定好的。
不仅如此,2012年7月,日照贸易公司向深圳公司开具证明函,具体回应保证金是青岛经贸公司代付的。该事实与证人王某的证言互相对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证明函的证明力,法院未予说法。依据青岛经贸公司的账户记录,其先后分两次将3438803.16元保证金汇至深圳公司账户,该账户是不受日照公司委托所为,有现实贸易背景和必须,日照贸易公司没能递交有效地证据证实这两笔钱是其他用途。
据此,省高院指出原审裁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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